陈兵云律师亲办案例
缓刑成功案例辩护词
来源:陈兵云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3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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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:

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某的委托,指派陈兵云律师为其涉嫌“诈骗罪”一案进行辩护。接受委托后,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相关案卷材料,多次会见被告人,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,现根据事实和法律,辩护人为被告人郑某做罪轻辩护,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:

一、被告人郑某的刑期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。

依据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》,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10万元以上。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多元,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,对其判罚应当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之一。

二、被告人郑某系初犯,其犯罪情节较轻。

被告人郑某平时遵纪守法,案发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,且一贯表现良好,系初犯。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,被告人曾在浙江省教育厅工作过,两位被害人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,通过他们的朋友,主动找到被告人,请被告人托关系帮助两位被害人的小孩入学。此后,被告人以办理事情需要钱为由,多次向被害人要钱。自始至终,被告人承认多次向两位被害人行骗的事实,并没有赖账,骗取钱款后也没有人间蒸发,案发前也曾向两位被害人承诺一定归还所骗钱款,因本案的发生而未能及时归还。

三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认罪悔罪,其授意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,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

被告人郑某归案后,经过公安民警及检察官的教育,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,悔罪态度良好,并自书了悔过书。经被告人授意,其亲属积极向两位被害人赔礼道歉,并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钱款,两位被害人已经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,社会危害性已被有效降低。被害人愿意对被告人出具刑事谅解书,表示被害人已经原谅被告人的过错,恳请法庭从轻处罚。

四、被告人郑某本性善良,为人友善,邻里关系和睦,无不良嗜好,且能真诚悔过,回归社会没有再犯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五、被告人郑某有检举立功的行为,其提供的犯罪线索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。不管最终结果是否构成立功,其行为也是值得肯定和褒奖的。

六、被告人曾经是见义勇为的好市民。2015年年底,在环城北路武林广场至杭州大厦人流和车流繁忙路段的24路公交车上,突然一个醉汉去争抢司机的方向盘,在千钧一发之际,被告人毫无惧色第一冲上去制服了醉汉,避免可能发生的严重交通安全事故。报警后,天水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处置,事件相关材料保存在天水派出所,市公交公司也给予了被告人1000元的奖励。

七、被告人郑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,家庭人员情况非常特殊。

被告人郑某一家四口(父、母、姐及被告人),父、母、姐的日常由郑某在照料。被告人的母亲现年69岁,患有高血压、股骨头坏死并患抑郁症多年,持有肢体残疾证,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。被告人的父亲现年73岁,患有“升结肠”且癌变、消化道出血等疾病,经医院手术后病情仍比较严重,平日也需要人照顾。被告人的姐姐现年47岁,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,经医院手术后常年吃药无法正常工作,有时也需要被告人照顾。被告人于2016年离异,儿子由前妻监护,被告人每年须支付抚养费一万两千元。现被告人被羁押,这无疑是对本就艰难家庭雪上加霜。很难想象,若被告人郑某锒铛入狱,其家庭会因此陷入何等绝望的境况!
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,对被告人郑某的判罚符合《刑法》七十二条规定,可以宣告缓刑。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的表现,并考虑被告人家庭特殊情况,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给其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,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低判处罚金。

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。

此致

XXX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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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兵云律师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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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兵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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